(2017)豫138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友与执行马利年等四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马利年,赵茹,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友,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4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马利年,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茹,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秋雨,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州市享润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年,任该公司董事长。案外人:杨雪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4日,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友申请执行马利年等四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四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