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尹江波,李晓明,金晓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江波,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被执行人金晓冉,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江波、李晓明、金晓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1226号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