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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莹、吴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莹,吴凯,盛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异11号异议人:肖莹,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吴凯,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盛志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24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在本院执行吴凯与盛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肖莹对本院关于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肖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肖莹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肖莹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