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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荣生、郭吉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黄荣生,男,1971年10月10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被执行人:郭吉锋,男,1963年11月3日生,住赣州市章江北大道。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黄荣生申请郭吉锋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郭吉锋应支付申请人黄荣生案款307500.0元,承担执行费451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7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吉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