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16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某某撤诉。审判员 鲍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家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