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宣红与吴旭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宣红,吴旭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361号原告:陶宣红,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被告:吴旭东,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宣红与被告吴旭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宣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宣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宣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陶宣红负担。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