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世祖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祖,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700号原告戴世祖,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刘建军,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戴世祖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戴世祖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世祖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戴世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世祖撤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已减半收取1071元,由戴世祖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