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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国权与天水市秦州区凯迪汽车修理厂、张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权,天水市秦州区凯迪汽车修理厂,张敏,亢雅,史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071号原告:蔡国权,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二玲,甘肃端方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甘肃端方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凯迪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红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亢凯,该公司总经理。(已去世)被告:张敏(系亢凯妻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宏,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雅(系亢凯女儿),女,汉族。被告:史华荣(系亢凯母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系被告史华荣儿媳),女,汉族。原告蔡国权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凯迪汽车修理厂、张敏、亢雅、史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蔡国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蔡国权负担。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