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照璆、陈先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照璆,陈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照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先文(曾用名陈献文),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宋照璆与陈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先文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