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祝合证与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合证,仙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77号之一原告:祝合证,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斌,周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锋,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合证诉被告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7元,由原告祝合证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