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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祝合证与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合证,仙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77号之一原告:祝合证,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斌,周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锋,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合证诉被告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7元,由原告祝合证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