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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智、张瑞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智,张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蔡智,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张瑞祥,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半边天干洗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瑞祥银行存款2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