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志章诉被告李珍不当得利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47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章,李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473号原告:林志章,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平,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珍,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林志章诉被告李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志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志章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章撤回对被告李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林志章负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瑾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