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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坤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坤,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200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末,被告人张坤将停放在密山市××镇××村被害人韩某家院内的一辆红色望江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被返还被害人。2、2016年10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被告人张坤将停放在密山市××镇××村委会4组被害人潘某家院内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被返还被害人。3、2016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张坤将停放在密山市××镇××大酒店门前被害人王某的一辆大江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被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张坤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犯罪总价值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张坤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密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正侧面照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照片;证人韩某1、郑某、季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潘某证言;被告人张坤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坤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张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赃款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邵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