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与田某1、田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田某1,田某2,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负责人:宋志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行员工。被告:田某1,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2,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与被告田某1、田某2、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