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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林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479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彩云,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娜,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柳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林娜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偿还88031.52元,并支付违约金28500元,共计116531.52。2.本案诉讼费由林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林娜作为借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约定:林娜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用于装修/家具,贷款金额为95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1.1%,罚息利率为日0.1%;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为林娜的上述事宜提供服务及担保,林娜应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向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担保费。若林娜无法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林娜应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50元,并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若林娜违约,导致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林娜除了应偿还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以外,还应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500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林娜发放贷款,林娜仅支付2015年5月至8月(共计4个月)的本息,从2015年9月开始均未再偿还贷款本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已向林娜催收欠款,宣布合同解除,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为林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为林娜的上述债务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88031.52元。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林娜应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款项88031.52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28500元。经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林娜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特别提示函、放款明细、解除合同通知书、解约通知书寄送清单、《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及明细、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担保回单)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林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林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特别提示函、放款明细、解除合同通知书、解约通知书寄送清单、《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及明细、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担保回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林娜作为借款人(甲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方(丙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丁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E021003615010000216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该《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元(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若不一致以发放贷款金额为准)。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通途为装修/家居……。第二条贷款利率和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1%,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始日计算,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利息。第三条贷款手续费和服务费及担保费1、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计算,即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元整(小写)¥1900元,甲方授权乙方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2、鉴于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丁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服务及担保,甲方同意向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丁方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每月按贷款金额1%,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即每月向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丁方支付人民币(大写)玖佰伍拾元整(小写)¥950元,由甲方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直至贷款期限届满。第四条贷款发放及授权银行扣款1、甲方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元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1……。第五条还款1、还款日: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36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与放款日对应之日期的前已日;若放款日晚于当月27日,则还款日为每月26日……6、提前还款……(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利息+服务费+担保费+提前还款服务费+罚息、扣款失败费用及违约金等(如有)……第七条违约责任……4、若甲方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本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被提前解除,应支付给丙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解除,致使丁方被乙方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则甲方除必须按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8)项履行承诺外,还应支付给丁方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整(小写)¥28500元的违约金。5、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和丁方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则丙方和丁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立即将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全部服务费及担保费(扣除甲方已支付部分)支付给丙方和丁方,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和丁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违约金……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贷款发放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之时起生效……。”同日,林娜以借款人名义出具《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借款借据》一份,作为《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的附件。同日,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林娜出具《特别提示函》一份,载明:“1、您的贷款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将授权委托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代为支付贷款款项,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支付行为,等同于贷款人的放款行为;2、金额与期限:您的贷款金额95000元,还款期数36期,贷款人在放贷时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2.0%的贷款手续费;3、费率:贷款利率1.1%/月,服务费及担保费1.1%/月;4、每月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4633.89元,从贷款发放的下月起,请在每月还款日将还款存入合同约定账户。还款日为每月与放款日对应的日期的前一日;若放款日晚于当月27日,则还款日为每月26日……。”2015年4月7日,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林娜转账支付93100元。林娜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015年12月8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挂号信向林娜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贷款日常管理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您发出特别告知函,告知您在该函发出后的10日内需偿还贷款期限内所欠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相关的扣款失败手续费及罚息等)。鉴于您仍未在履行期限内还清所欠的全部款项进而造成合同违约,我司现决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宣布合同解除、贷款提前到期。鉴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承诺就应还全部贷款本金、应付利息等款项向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该公司为你承担保证责任后,请您按照《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及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本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发出立即生效。”2016年3月17日,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973369.52元,其中包括为林娜垫付的88031.52元。2016年3月18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一份,确认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已经为林娜的欠款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支付了林娜拖欠的贷款本金84444.44元、利息3135元、扣收失败手续费150元、罚息302.08元,共计88031.52元。本院认为,林娜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认定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林娜取得贷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依法可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选择向担保人即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利,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已依约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了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现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林娜支付代偿款项88031.52元及违约金2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林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8031.52元及违约金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林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芹生人民陪审员  XX武人民陪审员  严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梅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