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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通电子经营部与重庆兆界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通电子经营部,重庆兆界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624号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通电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3号佰腾数码广场重庆店3F-B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CHXW73。经营者:郭朝东,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兆界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红锦大道613号2幢6-7,注册号500903000024771。法定代表人:刘丽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通电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兆界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通电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通电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1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慧通电子经营部负担。代���审判员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