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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包曙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包曙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65号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隆昌街8-9号(内蒙古房管局楼内)。法定代表人:杨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民,男,该单位职工。被告:包曙光,男,1986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曙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因与被告包曙光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