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新俊与陆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俊,陆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331号原告薛新俊,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陆青军,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俊与被告陆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段宪坡人民陪审员 祝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