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奎谷庆吴艳芳张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吴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88号原告:李奎,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谷庆,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子涛,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吴艳芳(曾用名吴丽娟),现住公主岭市。原告李奎与被告谷庆、张子涛、吴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奎、被告谷庆、张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艳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谷庆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张子涛、吴艳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9日,谷庆为生产生活向李奎借款10000元,约定自借款日开始按月利1.5分计息,并由张子涛、吴艳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奎与谷庆不认识,经张子涛、吴艳芳介绍并担保,才借款给谷庆。谷庆只偿还一年利息,本金与尚欠利息未还。谷庆辩称:欠款属实,借款日期都对,月利是1.5分,已经偿还了一年的利息。我对欠款10000元没意见,但现在没钱,得等到秋收才能还款。张子涛辩称:当时谷庆向李奎借钱是经我介绍的,我和我妻子吴艳芳给担的保。我现在不是不同意和谷庆一起还款。我挣那点钱,家里还有老人,孩子还小,如果没这么大负担我早替他还了。借款当时我和我妻子吴艳芳是担保人,现在我不可能不管,李奎是我邻居,谷庆是我外甥,我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我妻子的意见和我一致。吴艳芳缺席未答辩。李奎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谷庆、张子涛对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无异议,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谷庆向李奎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距离借款已将近四年,李奎要求谷庆立即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1.5分,李奎要求谷庆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谷庆已支付一年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按月利1.5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李奎要求张子涛、吴艳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子涛同意继续为谷庆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吴艳芳未到庭表明态度且已过担保期间,本院对李奎要求吴艳芳承担担保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奎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张子涛对谷庆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