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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664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巫登军,男,正阳县铜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姚某1,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姚中宝,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系被告的父亲。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邹军义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巫登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姚中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诉讼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且被告对原告经常施以家庭冷暴力,对原告的疾病不闻不问,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姚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原告有病,被告方也给原告看了,而且每月给了原告4000元作为生活和抚养费。2、现在原告嫌被告挣钱少,太老实,不会讨原告欢心,所以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2月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2,现被告父母处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3,现随原告生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时有生气吵架。2017年7月7日,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管不问,没有责任心为由诉来我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姚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姚某3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籍资料一组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说明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虽有生气吵架,但双方共同生活了近十年,这说明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现在原告诉来我院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其理由也仅是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管不问,没有责任心,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达到确彻底破裂的程度。综上,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所以,对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姚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万军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