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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告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426号之一原告:陈某某,男,现住沈阳市拉网家屯区迎春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某,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伊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代价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伊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庆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