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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家础与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础,王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57号原告:汪家础,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王向阳,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汪家础诉被告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原告汪家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向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家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家础撤回对被告王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