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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99曹冲与高则敬、刘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冲,高则敬,刘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冲,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高则敬,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照红,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曹冲与被执行人高则敬、刘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高则敬、刘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冲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1年11月27日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高则敬、刘照红负担。因被执行人高则敬、刘照红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