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倪国平与翟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平,翟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46号原告:倪国平,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翟水平,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倪国平诉被告翟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明玉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