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忠前、王继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前,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壮族,服役,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洲陇川县,申请执行人王继团,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洲陇川县,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传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忠前、王继团与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桂060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93481.44元及利息(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760.52元,申请执行费7302.22元,合计11062.74元。申请执行人黄忠前、王继团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现无法处置,同时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