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天信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宫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天信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宫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707号原告:包头市天信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钧,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25号。委托代理人:王彬彬,系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宫店。负责人:蔡利环。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天信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宫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告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宫店没有准确的送达地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头市天信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43元,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本裁定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