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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剑与陈国标、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陈国标,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345号原告:陈剑,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国标,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国良,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陈剑与被告陈国标、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剑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