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剑与陈国标、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陈国标,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345号原告:陈剑,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国标,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国良,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陈剑与被告陈国标、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剑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