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嵇永昆与被告雷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永昆,雷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39号原告嵇永昆,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雷新利,男,年龄不详,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嵇永昆与雷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嵇永昆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嵇永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嵇永昆负担。审判员 孙雁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