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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希全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家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