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聚粮屯乡大平房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义县聚粮屯乡大平房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聚粮屯乡大平房村委会,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义县聚粮屯乡大平房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