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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孙金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金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04号罪犯孙金龙,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高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孙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6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9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尚余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九千元仍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其未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