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成鑫与被执行人秦翰泽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鑫,高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杜成鑫,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元墩村,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翰泽,男,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汁,男,汉族,58岁,先住大同市东关龙园。本院在执行杜成鑫与被执行人秦翰泽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秦翰泽履行归还借款共71500元,案件受理费3593元,执行费912元,共计7600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翰泽名下的存款760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