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安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129号原告:郑安明,男,生于195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理人:郑冬茂,男,生于1990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负责人:陈良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9号光大金融中心6楼、14楼。负责人:张立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1单元22楼2201号-2207号。负责人:王黎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郑安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安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苍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人民陪审员 何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若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