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85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负责人:曹日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