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云飞与杨立开、宋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飞,杨立开,宋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168号原告:郭云飞,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开,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宋利云,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郭云飞与被告杨立开、宋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立开、宋利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杨立开、宋利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审 判 员 邵延巧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