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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朝霞与李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霞,李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霞,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海永,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李朝霞申请执行李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海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