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朝霞与李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霞,李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霞,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海永,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李朝霞申请执行李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海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