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丛军与张代贵、何桂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丛军,张代贵,何桂萍,宜城市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周丛军,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张代贵,男,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何桂萍,女,生于1970年7月6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宜城市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路五条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4702XQ。被执行人李志刚,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住宜城市,申请执行人周丛军与被执行人张代贵、何桂萍、宜城市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代贵、何桂萍、宜城市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代贵、何桂萍、宜城市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刚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代贵、何桂萍、宜城市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刚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