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永久诉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久,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631号原告王永久,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有柱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久诉被告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永久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慧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