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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蕾与被告王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蕾,王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63号原告:张蕾,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念,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萍,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蕾与被告王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汤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