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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炽英与陆乃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炽英,陆乃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837号原告:何炽英,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乃立,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何炽英与被告陆乃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被告陆乃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39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以39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予原告,暂时计算至2017年4月5日,共3199天,利息暂时为20929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11293.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5月,被告与原告口头达成协议合伙拆除并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的佛山市南海区辉达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喷雾塔,由被告负责与该厂洽谈具体的事宜及签订合同书,但被告借此机会,于2008年6月份,伪造了一份其与佛山市南海区辉达陶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由其拆除并购买喷雾塔的合同书,被告借此欺骗原告需要支付合同款,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398000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没有用于拆除喷雾塔的事宜,而是用作自己个人的赌博还款。2016年11月1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的上述诈骗行为,以其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贵院提起公诉,贵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0604刑初1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其诈骗原告的款项予以追缴。原告认为,虽然贵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被告诈骗原告的款项,但至今尚未追缴到任何款项,所以原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陆乃立承认何炽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乃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炽英返还398000元及利息209293.50元(并以实欠款项为本金,从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被告陆乃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炽英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4956元,由被告陆乃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