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莉秋与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秋,琼海市规划建设局,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9002行初30号原告:王莉秋,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姜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法定代表人:颜帆,该局局长。第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水城金海岸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莉秋诉被告琼海市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莉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坤 哲审 判 员 欧阳天富人民陪审员 吴 清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