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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莉秋与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秋,琼海市规划建设局,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9002行初30号原告:王莉秋,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姜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法定代表人:颜帆,该局局长。第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水城金海岸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莉秋诉被告琼海市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莉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坤 哲审 判 员 欧阳天富人民陪审员 吴 清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