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7执异1号裁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东方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东方洋大厦1307房。法定代表人:郝永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康洪乾,该局局长。复议申请人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7执异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复议是对其该项救济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海南景棠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政审 判 员 麦永强审 判 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郑国强书 记 员 刘少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