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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6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6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励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全,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全于2016年5月24日前偿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438元、案件受理费4119元及律师费12000元,被执行人刘永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全存款24449.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胜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皇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