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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王金花等与徐尚耀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王金花,徐尚耀,林冬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208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注册号33100367008050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禅巷****号。经营者:任彩萍,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金花,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徐尚耀,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冬梅,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王金花为与被告徐尚耀、林冬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王金花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中介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彩萍房产中介所、王金花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