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鲜与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鲜,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85号原告:李鲜,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乔晓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第二中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负责人:段五星。原告李鲜与被告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