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兴车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兴车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521号原告: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9871004U(1/1)。法定代表人:陈亚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芝,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新兴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陈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912950B。法定代表人:钱玲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兴车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事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娴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