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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周美东、马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周美东,马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28号原告:张春明,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周美东,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宝山农场一队。被告:马国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宝山农场一队。原告张春明诉被告周美东、马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春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春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樊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