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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李桂花婚約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华,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华,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云南省元谋县人。被执行人李桂花,女,彝族,1988年10月16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周志华申请执行李桂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31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桂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志华彩礼款47000元,诉讼费1676.90元。因被执行人李桂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志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