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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邛崃市华宇星恒置业有限公司、张婷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邛崃市华宇星恒置业有限公司,张婷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01号申请人:邛崃市华宇星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文君街道办凤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义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梅,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婷荷,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市华宇星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婷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别克牌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5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婷荷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邛崃市华宇星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别克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