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与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97号之一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78761754L。法定代表人:张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840405660。法定代表人:汪志强。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在开庭前付清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为1785元,财产保全费1337元,合计3122元,由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启荣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澜 关注公众号“”